2020年8月24日 星期一

申請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商 63 

商標有沒有使用是事實認定問題,商標廢止案件,商標權人經答辯通知送達者,若無其他正當事由,應積極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的事實。商標權人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 

證明有持續使用註冊商標的事證,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商 67準用商 57),避免虛偽造假,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服務商標圖樣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應有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標示,或其他可以辨識其為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佐證資料,或有可將使用證據互相勾稽串聯,足以認定其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  

另外,所稱「正當事由」,是指商標權人由於事實上的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以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而言。註冊商標如經假扣押而遭禁止處分,只是禁止商標權人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非不得使用,商標權人仍應持續使用,非為不能使用的正當事由。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於他人申請廢止前已為合法使用者,其未使用商標的狀態即已變更。惟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開始使用註冊商標,如係出於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 3 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其目的僅在於避免商標註冊遭廢止,此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自仍不得認有真實使用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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