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3日 星期日

中國大陸 商標 3 年不使用撤銷註冊

 為維持商標權,商標權人有使用商標義務。商標獲准註冊後,如果連續 3 年停止使用且無正當事由,將被撤銷註冊外;另若商標遭侵權使用,商標權人不能證明 3 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或有正當事由未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未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1)不可抗力;(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形。


中國大陸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中國大陸商標法(20190423修正通過公告版)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在中國大陸維護商標權益注意事項(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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