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
視覺訴求之創作。
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
專利。
對於確定專利權範圍,應以核准公告或更正公告之專利圖式為基礎,並在整體原則基礎下,綜合圖式各視圖所揭露的形狀、花紋、色彩等全部內容,其中各視圖中所揭露的所有設計特徵皆應予以考量,不得忽略,亦即不得僅考量部分之設計特徵,而擴張其範圍,並審酌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包括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以構成一整體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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