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意見的提交時機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起,直到申請案審定前為止,
若申請案提起再審查時,再審查審定前也可以提交第三方意見。
換言之,在申請案繫屬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期間,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交第三方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答客問
第三方意見的提交時機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起,直到申請案審定前為止,
若申請案提起再審查時,再審查審定前也可以提交第三方意見。
換言之,在申請案繫屬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期間,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交第三方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答客問
第三方意見是指,申請人以外之人可以藉由提供與申請案相關的引證文件,來幫助審查人員獲得更多與專利申請案相關的先前技術文件,並在審查過程中參考使用,以達到公眾審查以及提升專利品質之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答客問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商 63Ⅰ②)
商標有沒有使用是事實認定問題,商標廢止案件,商標權人經答辯通知送達者,若無其他正當事由,應積極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的事實。商標權人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
證明有持續使用註冊商標的事證,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商 67Ⅲ準用商 57Ⅲ),避免虛偽造假,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服務商標圖樣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應有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標示,或其他可以辨識其為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佐證資料,或有可將使用證據互相勾稽串聯,足以認定其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
另外,所稱「正當事由」,是指商標權人由於事實上的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以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而言。註冊商標如經假扣押而遭禁止處分,只是禁止商標權人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非不得使用,商標權人仍應持續使用,非為不能使用的正當事由。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於他人申請廢止前已為合法使用者,其未使用商標的狀態即已變更。惟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開始使用註冊商標,如係出於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 3 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其目的僅在於避免商標註冊遭廢止,此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自仍不得認有真實使用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為維持商標權,商標權人有使用商標義務。商標獲准註冊後,如果連續 3 年停止使用且無正當事由,將被撤銷註冊外;另若商標遭侵權使用,商標權人不能證明 3 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或有正當事由未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未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1)不可抗力;(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形。
中國大陸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中國大陸商標法(20190423修正通過公告版)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在中國大陸維護商標權益注意事項(PDF檔案)
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
視覺訴求之創作。
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
專利。
對於確定專利權範圍,應以核准公告或更正公告之專利圖式為基礎,並在整體原則基礎下,綜合圖式各視圖所揭露的形狀、花紋、色彩等全部內容,其中各視圖中所揭露的所有設計特徵皆應予以考量,不得忽略,亦即不得僅考量部分之設計特徵,而擴張其範圍,並審酌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包括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以構成一整體之設計。